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德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初字第413号
原告苏州市德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双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09号1幢C-1001号。
法定代表人沈虹,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德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德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4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