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1073号
原告:苏州市**拆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路14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拆建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