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执77号
申请人仪征市佳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员工。
委托代理人俞仁义,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山水食品有限公司,住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佳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山水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裁字第4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省山水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仪征市佳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仪征市佳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该案指定由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因该案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宝应县,且宝应县法院已受理江苏省山水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故该案由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对申请执行人指定执行的申请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佳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山水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由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祥
代理审判员*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