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1民初689号之一 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龙川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570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 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508122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赵 辉 审判员 孙 仪 审判员 张 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弥博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