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2801民初1188号 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473K。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四路2号化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5081224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63775568N。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与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环保公司)、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化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被告江南环保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后,决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南环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被告美克化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江南环保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38820.63元;2、请求判令被告江南环保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26941.03元;以上合计5765761.66元。3、判令被告美克化工公司在被告江南环保公司欠付的原告4938820.63元的工程款及826941.03元的违约金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5、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保险费5765.76元;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江南环保公司签订《新疆美克化工一、二期热电烟气达标改造项目3×130t/h+3×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硫系统EPC总承包建筑工程合同书》,被告江南环保公司将其与被告美克化工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范围内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含土建图纸中的钢结构工程和管廊钢结构和房屋建筑中的给排水、电气、暖通安装及地下管网制作安装、钢结构防腐制作安装承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施工,2015年5月20日竣工并于2016年3月2日向被告江南环保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按照合同约定下浮3%进行结算后实际完成工程款为16538820.63元,但被告只支付了11600000元工程款,未付工程款4938820.6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江南环保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付,被告江南环保公司的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826941.03元。被告美克化工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原告工程款4938820.63元及违约金826941.03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江南环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没有经南海公司、江南环保公司确认的工程结算审定材料,南海公司主张案涉工程造价为16538820.63元缺乏依据。且经外部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案涉工程造价应为11064424.01元,江南环保公司已向南海公司支付工程款11603089.82元,超额支付了工程款,不应承担工程款及违约金支付责任。二、即使江南环保公司存在工程款欠付情形,南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江南环保公司开具发票,江南环保公司有权依合同约定扣留未开票金额5%的发票保证金,该部分保证金应当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综上所述,江南环保公司已超额支付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及相应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美克化工公司已经将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项目合同所涉及的工程款支付给了江南环保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原告要求美克化工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仅限于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发包人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美克化工公司对江南环保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美克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返还超付的工程款538665.81元;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合同违约金553221.2元;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错误保全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1729728.5元;4、判令反诉费、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江南环保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1603089.82元,南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开具相应发票,目前为止仅开具发票500万元。*****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工程结算价款为11064424.01元,江南环保公司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已超付的前提下,错误保全江南环保公司财产,已经给江南环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招投标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江南环保公司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南海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开具相应发票已构成违约,错误的保全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反诉原告提出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提出反诉请求的依据是江***工程咨询事务所作出的工程造价报告,该报告系反诉原告单方面委托造价机构作出的,其报送的资料未经原告核实确认,送报的造价资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所以报告不能作为反诉的证据,据此其反诉请求的其他事项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江南环保公司(甲方)与南海公司(乙方)签订《新疆美克化工一、二期热电烟气达标改造项目3×130t/h+3×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硫系统EPC总承包建筑工程合同书》,江南公司将其承建的新疆美克化工一、二期热电烟气达标改造项目3×130t/h+3×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EPC工程中脱硫系统EPC建设工程交由南海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委托的建筑工程(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范围内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含土建图纸中的钢结构工程和管廊钢结构);房屋建筑中的给排水、电气、暖通安装包含在建筑工程承包范围内;甲方委托的安装工程(地下管网)。开工日期2014年6月1日(以甲方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竣工日期为准。合同暂定总价1000万元人民币(此价格为暂估价,进度款支付按实际工程量执行支付)。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32竣工结算中32.1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30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4进度款支付14.1约定: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工程进度以80%的比例支付,在乙方未开具发票前,每次进度款扣除5%作为发票保证金,待乙方开具发票后退还,乙方于每月25日前上报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于次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14.2约定甲方审核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十七违约责任30中约定: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若有一方违约则向守约方最高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南海公司依约组织施工,江南环保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11603089.82元,2015年5月20日工程竣工,2015年7月9日新疆美克化工一、二期热电烟气达标改造项目3×130t/h+3×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EPC工程交付,2016年1月、4月先后投产使用。嗣后南海公司向江南环保公司报送施工图结算书及签证结算书,由江南环保公司项目部***签字并加盖美克化工公司美克项目部公章,工程总金额16538820.63元(总价款17050330.55元下浮3%),其中1、土建蓝图部分费用9794689.7元,2、安装蓝图部分费用1382483.16元,3、签证部分费用4822417.99元,4、冬季施工人工降效及混凝土添加剂费用590699.7元,5、项目停工损失费用460040元。2017年8月2日江南环保公司与美克化工公司签署新疆美克化工一、二期热电烟气达标改造项目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南环保公司委托,2022年7月20日江***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新疆美克化工一、二期热电烟气达标改造项目38*130t/h+3*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硫系统EPC总承包建筑工程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金额为11604424.01元,其中1、土建蓝图部分费用6551364.26元,2、安装蓝图部分费用667297.45元,3、签证部分费用3596337.13元,4、冬季施工人工降效及添加剂510110.72元,5、项目停工损失0.00元,6、核减额超15%,扣除罚款差额5%。 本院认为,南海公司与江南环保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南海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新疆美克化工一、二期热电烟气达标改造项目3×130t/h+3×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EPC工程交付并已投产使用,江南环保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南海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中江南环保公司收到南海公司工程总金额16538820.63元的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并且将收到的结算资料用于其与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竣工结算,其中冬季施工人工降效及混凝土添加剂费用590699.7元未作调整,土建蓝图部分费用、安装蓝图部分费用、签证部分费用、项目停工损失费用不同程度上浮后直接报送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报审价,江南环保公司以其实际行为认可南海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南海公司依据其提交江南环保公司结算资料中载明的报审造价主张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2015年5月20日工程竣工,2016年1月、4月先后投产使用,江南环保公司收到南海公司的结算资料,并将南海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用于其与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结算,江南环保公司既未对南海公司的结算提出意见又未按照南海公司的报审造价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南海公司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但考虑到就收到的工程款开具发票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南海公司也确实存在收到的工程款未足额开具发票的事实,但开具发票又仅为合同附随义务,基于此江南环保公司无权以南海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扣除部分工程款作为保证金,综上本院酌情对南海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调整为496164.6元(报审造价的3%)。江***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系江南环保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报告审定意见因欠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工程款的依据。美克化工公司并非本案合同当事人,南海公司又不能证明美克化工公司尚欠江南环保公司工程款,因此南海公司主张美克化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保全费属于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保险费非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江南环保公司主张超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南海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开具相应发票本院在确定江南环保公司的违约责任中已经考虑,故对其反诉不予支持。因保全引起的侵权行为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35730.81元及违约金496164.6元; 二、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35.69元,由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17.08元,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118.61元。反诉费14686.46元由反诉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娜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