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尚力格设备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921民初2573号 原告:***,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南关新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尚力格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西侧-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经贸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格里工业园区庆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尚力格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南新世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芒 来 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