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691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38610T,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太临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508122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691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扣押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613000元及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为限。 五、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