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0909号
原告: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23083F,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西侧。
负责人:陈太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4228J,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4号楼84室。
法定代表人:周雨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财产保全措施费1820元,合计4340元由原告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秋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