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民初7014之三号
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4号楼8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4228J。
法定代表人:周雨林。
被告:***,男,1980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320981198011283711,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男,195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曹美华,女,195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第三人:澳兴春阳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竹泓镇尖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81555058D。
法定代表人:韩中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特别授权),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美华、第三人澳兴春阳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2元,先予执行费100元,合计2272元,由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志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翟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