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5440号
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4228J,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周雨林。
被告:***,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女,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昆山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7649617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开勇
审 判 员 胡妙江
审 判 员 包同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许 薇
书 记 员 王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