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与韩对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拓。
被执行人:韩对根,男,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女,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钱晓东,男,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09823-7,住所地盐城市盐都新区建设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韩对根。
被执行人: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49902-8,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韩对根。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对根、***、钱晓东、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生效的(2019)苏0902执701号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353450.38元,并承担利息(计算时间和标准:从2015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分公司、韩对根、***、钱晓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韩对根所有的坐落于市区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在6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J×××××、苏J×××××、苏J×××××、苏J×××××、苏J×××××号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分公司所有的苏J×××××号、苏J×××××、苏J×××××、苏J×××××号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韩对根、***、钱晓东、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交公安机关查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7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建彬
审判员  郑春水
审判员  吴卓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