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03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都执字第00222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建设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袁志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执行异议之诉结案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执行异议之诉结案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爱华
审判员  耿晔照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