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苏0903执748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进行了查封,因该工程款未审计结束,目前暂不便处理。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无机动车、银行无大额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永刚 审判员  蒋宝云 审判员  温永刚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