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2民初4993号
原告:***,女,1978年2月23日生,住射阳县。
原告:***,女,1984年1月1日生,住射阳县。
被告:**,男,1983年7月12日生,住射阳县。
被告:江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建设大厦**。
负责人:袁志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
负责人:熊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东路**>
法定代表人:邢健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夏凡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荟
书记员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