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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终2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建设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原审判决基础上少赔偿2万元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祥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朱 倩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