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03执10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符为奇,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进行了查封,因该工程款未审计结束,目前暂不便处理。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无机动车、银行无大额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