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

3949苏州工业园区美丽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民初3949号之一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静,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城南天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赵雪荣。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2元,财产保全费1391.5元,合计32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蓓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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