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7民初5805号之一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红梅,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晓静,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雪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杰,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姑苏区博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南园南路**号**层。
经营者顾怡。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67元,保全费2265元,共计5532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海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桑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