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

5805苏州工业园区美丽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7民初5805号之一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红梅,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晓静,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雪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杰,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姑苏区博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南园南路**号**层。

经营者顾怡。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67元,保全费2265元,共计5532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海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桑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