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

814苏州正转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814号
原告:苏州正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佳林花苑57-04。
法定代表人:王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开泰路****。
法定代表人:赵雪荣。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正转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正转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正转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正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0元,由原告苏州正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华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亭
书 记 员 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