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

凯米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6112号
申请人:凯米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岩滨路北首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081754495K。
法定代表人:段兴峰。
被申请人: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开泰路1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558517002。
法定代表人:程舒桐。
申请人凯米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凯米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凯米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承志装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凯米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飞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金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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