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区苏蠡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钱东来。
被执行人: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1088号银都商务广场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谈学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11579.3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2516元,合计1024095.3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朗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095.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