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聚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9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1088号银都商务广场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谈学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聚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凤鸣一巷5#-113。
法定代表人:韩波,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聚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任礼光
审判员 宋新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