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2056号
原告:***,男,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12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