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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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98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2287元,执行费1734元。
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缴纳案款122287元和执行费1734元。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无其他需要执行的内容,可以按执行完毕结案。
至此,本院执行的(2021)浙0421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