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146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111447元,扣除案件执行费1512元、诉讼费 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07495元。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107495元,确认案件按执行完毕结案。本案无其他执行内容可供执行,案件可按执行完毕结案。 至此,本院(2023)浙042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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