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2民初4548号
原告: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华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华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华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撤回其对徐州华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20元,减半收取104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峰
审 判 员 张 邈
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