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6民初561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市海州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宋跳工业园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市海州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苏0706民初56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278.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已对双方纠纷作出裁判,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并已生效。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278.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