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03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地址:新浦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开发区
案由: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