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05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791民初905号
原告: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薛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节、周伟,江苏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西湾。
法定代表人:丁芳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广通网络公司)诉被告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湾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通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湾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通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82808.1元并承担自2015年10月28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暂算至起诉日为22505.4元),合计205313.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西湾锦城项目进行有限电视工程设计与施工,合同实际总价款为518408.1元(实际建筑面积57600.9平方米,单价9元每平方米)。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的施工,2015年10月18日,江苏省广播电视网络中心连云港分中心对该有限电视工程进行了验收,各验收评定项目均为合格,工程质量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给付了工程款340600元,尚欠182808.1元(包括2009年11月12日的外网工程变更费5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始终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给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湾置业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资质证书,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合同书,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工程施工图纸,验收报告,付款凭证,在建设部门调取的房屋面积资料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1月20日,原告广通网络公司(乙方)与被告西湾置业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工程名称:西湾锦城项目;工程范围:有线电视楼内管网的工程设计及施工(外网属甲方承担的部分按实际工程量另计);工程价款:单价9元/平方米,工程价款按分期工程分期按比例结算,其中一期约36000平方米(最终建筑面积按实决算)×9元/平方米=324000元,大写叁拾贰万肆仟元整;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付款方式:转账;工程预付款:施工队进场十日内付工程造价50%;工程结算款:工程主体封顶后,付工程总造价15%;工程竣工验收后,付工程总造价20%,余15%尾款待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结清。如拖欠尾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施工期间应甲方要求增加的预算外工程费用待完工时一并列入决算。工程验收及入网: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并保证符合市广播电视传输总台的规范。工程结束需经传输总台进行质量验收,质量不合格乙方要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乙方赔偿损失。合同中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广通网络公司按合同约定对西湾锦城项目工程进行了有线电视楼内管网的工程设计及施工。2009年11月12日,原告在小区外网主管道被西湾置业公司在小区内施工道路时将管网破坏,长度25米,需修复施工产生人工费和材料费5000元。广通网络公司向西湾置业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西湾置业公司工程部在工程联系单中盖章确认。2015年10月18日,江苏省广播电视网络中心连云港分中心对原告设计和施工的西湾锦城A#、B#会所,B1#-B42#楼及物业楼有线电视工程进行测试验收,测试结论为以上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广通网络公司多次要求与西湾置业公司进行决算,但西湾置业公司不予理会。西湾置业公司从2008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陆续向广通网络公司支付工程款340600元。
另查明,西湾锦城B1#-B42#楼及物业楼在建设部门备案的建筑面积为46213.65平方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通网络公司因未能查询到西湾锦城A#、B#会所的建筑面积,故申请撤回了对西湾锦城A#、B#会所部分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保留诉权,另行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广通网络公司与被告西湾置业公司所签订的《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工程联系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广通网络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对工程进行了施工,根据合同约定最终建筑面积按实决算,原告广通网络公司提供了西湾锦城B1#-B42#楼及物业楼的建筑面积为46213.65平方米,该部分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单价9元/平方米计算为415922.85元。原告广通网络公司撤回对西湾锦城A#、B#会所部分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广通网络公司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西湾置业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数额为340600元。就本案原告主张部分的工程款,被告西湾置业公司尚欠75322.85元。另外增加了修复费用5000元,共计80322.85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西湾置业公司应在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但被告西湾置业公司在2015年10月18日,江苏省广播电视网络中心连云港分中心对原告广通网络公司设计和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广通网络公司要求西湾置业公司支付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0322.85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60元,被告西湾置业公司负担27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张坤瑞
人民陪审员  安丰萍
人民陪审员  邹艳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婉玥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