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622民初1009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市东佳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吴徐村,机构代码75644932-6。
法定代表人:阮勇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盐城市东佳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