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监83号
原审原告:南京中富达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28幢662室。
法定代表人:陈南,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安徽华阳通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9-399号盛安广场8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原告南京中富达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安徽华阳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鼓民二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杭 鸣
审判员 朱志俊
审判员 李光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