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执403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富达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28幢662室。
法定代表人:陈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男。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富达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民再38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0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二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审原告南京中富达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816344.87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具体是: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鼓楼区虎丘路11号103室房屋,本院已经查封,现已将处置权移交给抵押权法院进行处置。
4.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账户内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其所在户籍地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或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智
审判员 朱大亮
审判员 段福铸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执行员 耿 豪
书记员 葛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