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3165号
申请人:无锡市索利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7573045918,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0106728D,住所地:无锡,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苏宁广场北塔2501-25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索利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索利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67万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索利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3870元,由无锡市索利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