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顺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与苏州市顺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794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东方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瑶、刘浪,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顺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35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周维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顺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40元,由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明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