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090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李晗,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董志东,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申请人: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国飞尚城A区13幢605-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晗、董志东、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晗、董志东、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晗、董志东、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琦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