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6942号之一
原告: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P53DR0E,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王港村(D)。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屏,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57331338N,住所地在盐城市国飞尚城A区13幢605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6元,依法减半收取65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建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瞿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