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24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劲力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4414464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7336737B,住所地**市通州区石港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劲力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苏0982民初24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63.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63.93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