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2473号
申请人:江苏劲力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4414464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7336737B,住所地**市通州区石港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劲力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劲力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63.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判决生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63.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排除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正处生产/运营期间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建工程、施工工具、机器设备、营运性车辆等)、生鲜易腐货物/季节性的或对保质期有较高要求的产品、符合国家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之资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