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2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崇川区。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02执21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126814.7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F×××**、苏F×××**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F×××**、苏F×××**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