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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2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崇川区。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02执21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126814.7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F×××**、苏F×××**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F×××**、苏F×××**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