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地远大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地远大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民终3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6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地远大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67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通江南路88-1501号。
法定代表人:孟建洪,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地远大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监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天地远大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天地远大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天地远大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江苏天地远大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746.5元,由江苏天地远大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仪
审判员*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童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