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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江苏天地远大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万象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04执23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地远大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67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万象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新龙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地远大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万象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该判决载明被告常州市万象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地远大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3042.9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万象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并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常州市新闸街道新龙路36号房产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6日轮候查封。因该房产首封法院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且抵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本院并无处置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认可,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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