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祥龙拆建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西善桥办事处、淮安市祥龙拆建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3208号
原告:***,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西善桥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114013113362Q,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祥龙拆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57956047W,,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城南新村5条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婧,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西善桥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善桥办事处”)、淮安市祥龙拆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拆除天都综合楼第26室房屋前围栏及脚手架、排除房屋门前通道的所有障碍;2.被告恢复新天都综合楼第26室房屋原装,恢复供水;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2年3月7日,原告与南京西善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售房合同》,购买新天都综合楼第26室房屋(门牌号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相应义务,且依法取得上述房屋,系该房屋合法权利人。2018年8月,被告西善桥办事处以“西善桥街道双清工地围挡采购及安装项目”对外招标,被告祥龙公司系该工程项目中标人。上述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侵犯原告权利:1.封堵原告房屋门前出入通道,搭建高2米、长140米的围栏;2.拆除原告合法享有的后院,造成原告房屋持续断水;3.在原告房屋门前搭建高6米的脚手架。被告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涉案房屋及周边环境均造成损害。为此,周边居民多次报警处理。原告依法享有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物权或妨碍物权行使的,权利人均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两被告侵权行为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西善桥办事处辩称,街道办事处只是货物采购方,没有实施安装违法行为;油坊村村委会收退回房屋拆除现场,村委会实施了保护措施;原告的物权并非收到侵害。
被告祥龙公司辩称,涉案的围挡是被告依据现场人员搭建的;脚手架与被告祥龙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02年3月与南京西善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新天都综合楼02幢第26室房屋,但是经查,涉案房屋并未取得产权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依据物权主张权利,但确认涉案房屋权属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