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与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3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民初字第0020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世纪广场财富商务大厦4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1元,减半收取为14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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