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20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新伟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叶康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勒孚锦,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神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新开商城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坚,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新伟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神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208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通神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8月25日,苏州新伟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新伟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通神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年华
书 记 员 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