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5259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新启元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71号锡金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873448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盘胥路68号城市恬园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5799541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1年5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兴市,现实际居住于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无锡市新启元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启元公司)与被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正公司)、耿菊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新启元公司诉称:2018年4月,其与文正公司合作参加无锡鸿山小镇物联网研发项目暖通工程的招投标,由其承揽该项目,2018年4月10日,其按照文正公司指令将投标保证金20万元打入耿菊英个人账户,后其获悉建设单位取消工程,但文正公司、耿菊英至今未向其归还保证金,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文正公司、耿菊英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支付时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文正公司、耿菊英承担。
文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苏州市盘胥路68号城市恬园12-1号,同时耿菊英实际居住于苏州市姑苏区长达三年,已形成实际居住地,根据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耿菊英户籍地址为宜兴市陵上29号,2016年6月14日,耿菊英取得居住证一张,居住证载明申领地住址为苏州市姑苏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文正公司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耿菊英经常居住地亦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