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润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716号
原告:苏州市润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368号1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城市恬园12-1(已书面承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润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润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润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润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计761元,由原告苏州市润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