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执2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耿云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伟,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苏0508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维修款16200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98元,由原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87元、被告***负担341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以进行失信惩戒,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2、2019年5月22日、2019年8月13日,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在银行均无值得扣划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无值得扣划的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皖N×××××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从2019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如需继续查封,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六十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
(4)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不动产、保险等数据。
3、本院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在苏州市××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均无登记不动产信息。
4、本院向社保机构了解被执行人参保情况,反馈信息为:养老未退休。
5、2019年8月2日,本院前往苏州市虎丘区枫桥镇枫津新村29幢102室调查走访,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9年9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65415.5元,未执行到位165415.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询信息汇总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外,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黎丰
审 判 员 王承杰
审 判 员 刘 玮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高文祥
书 记 员 胡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