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1民初172号
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住所地徐州市奎园皓月园4-5-302室。
负责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盘胥路68号城市恬园1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与被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自愿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自愿撤回起诉,是自主行使法律赋予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撤回对被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岳恒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由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