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44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吴南路。
法定代表人:耿云,执行董事。
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4474、4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一、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000元。二、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与***就劳动争议问题(包括但不限于(2021)苏0506民初4474、4953号两个案件以及尚在仲裁中的案件、工资、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补偿金、争议期间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奖金、间接损失、工伤保险、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违约金等损失)再无任何纠葛。三、两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元,***承担5元。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5日,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应付款项转帐汇入其账户为由,向本院提交了要求撤销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6执44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敏
审判员  韩勇
审判员  施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