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2217号之三
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835065X1,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579954171,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南路71-2号2幢。
法定代表人:耿云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285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严 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倩云
书 记 员 刘赟婷